001 |
聲請法官迴避狀(一)
(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 |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 |
法官有應該主動迴避不能辦理訴訟的情形而沒有迴避,請法院換1位法官審理。 |
002 |
聲請法官迴避狀(二)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 |
法官有偏袒對方當事人的情形,請法院換1位法官審理。 |
003 |
民事參加訴訟狀 |
民事訴訟法第58條 |
權利會因為訴訟受影響的人,聲請參與訴訟的進行。 |
004 |
民事告知訴訟狀 |
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 |
請法院(法官)把訴訟告知給權利會受訴訟結果影響的其他人。 |
005 |
民事委任狀 |
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第2項 |
把委任代理人的事告訴法院。 |
006 |
聲請通知終止委任狀 |
民事訴訟法第74條第1項、第2項 |
把終止委任代理人的事告訴法院。 |
007 |
聲請偕同輔佐人到場狀 |
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項 |
請法院(法官)許可輔佐人陪同到場,並幫忙當事人作訴訟行為。 |
008 |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 |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 |
判決確定以後,請法院確定自己及對方當事人應該負責的訴訟費用金額。 |
009 |
聲請變更期日狀 |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法院(法官)定的開庭、調解、測量或其他的日期,如有不能出庭的理由,向法院(法官)聲請更改日期。 |
010 |
聲明承受訴訟狀 |
民事訴訟法第176條 |
因訴訟當事人死亡、破產、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受監護宣告等情形,要由繼承人、新任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向法院請求繼續進行訴訟。 |
011 |
聲請命續行訴訟 |
民事訴訟法第178條 |
對方當事人應該承受訴訟的情形,卻沒有承受訴訟,由我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命對方當事人繼
續進行訴訟。 |
012 |
聲請續行訴訟狀 |
民事訴訟法第190條 |
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停止訴訟,或
因為開庭遲到而被當作合意停
止訴訟的時候起算4個月內,請
求法院繼續進行訴訟。 |
013 |
聲請不公開審判狀 |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前段 |
開庭的內容有關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營業秘密,請求法院用不公開法庭來開庭。 |
014 |
合意不公開審判狀 |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後段 |
開庭的內容有關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營業秘密,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用不公開的法庭,向法院請求不公開。 |
015 |
聲請更正錯誤狀 |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
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中,有明顯的文字錯誤或計算錯誤,請求法院更正錯誤。 |
016 |
聲請補充判決狀 |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 |
法院的判決中有漏掉請求事項沒有判決的,請求法院再就漏掉的事項補充判決。 |
017 |
民事起訴狀(一般)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一般民事訴訟會用的起訴狀參考。 |
018 |
民事起訴狀(借款)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用的起訴狀參考。 |
019 |
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的起訴狀參考。 |
020 |
民事起訴狀(確認界址)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自己土地的地界和隔壁的土地地界有爭議,請求確認地界的起訴狀參考。 |
021 |
民事起訴狀(不當得利)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的起訴狀參考。 |
022 |
撤回起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 |
起訴以後沒有繼續進行訴訟的必要,向法院表示撤回原來的訴訟。 |
023 |
聲請撤回狀 |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 |
訴訟以外的其他聲請,因為和解或其他原因,沒有繼續進行的必要,向法院表示撤回。 |
024 |
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0 |
請求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用表格式的起訴狀來提起訴訟。 |
025 |
捨棄上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439條第1項 |
對法院判決沒有意見,表示放棄上訴。 |
026 |
抗告狀(聲明抗告、事實及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8條第1項 |
對法院的裁判不服,向法院提出抗告。 |
027 |
抗告狀(駁回再審抗告) |
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8條第1項 |
對法院駁回再審之訴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抗告。 |
028 |
再審之訴狀(一)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 |
以發現新證據為理由,對法院的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 |
029 |
再審之訴狀(二)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
對法院的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 |
030 |
聲請支付命令狀(通用)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履行債務。 |
031 |
異議狀 |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
債務人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認為債權人的債權不存在,於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
032 |
聲請撤銷假處分狀 |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第533條 |
因債務人清償、和解或其他理由致假處分的原因消滅,債務人或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 |
033 |
申報權利狀 |
|
持有票據被法院裁定公示催告,向法院申報自己的票據權利。 |
034 |
聲請除權判決狀 |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
票據公示催告裁定的登報期間期滿,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035 |
聲請發還證物狀 |
|
請求法院發還訴訟中提出的證物原本或證物。 |
036 |
案件詢問表(調解) |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7點 |
法院詢問當事人有無調解可能及調解意願的表格。 |
037 |
民事退還裁判費聲請狀 |
|
當事人撤回訴訟或和解、調解成立以後,請求法院退還原繳納的裁判費三分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