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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問答
妻攜子離家 可訴請離婚爭監護權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讀者范先生問:

我和印尼籍妻子結婚七年多,育有一男一女,為了想擁有自己的家,貸款購屋,或許是經濟壓力大,我的精神都放在工作與小孩身上,太太已拿到台灣身分證,也有在上班,我覺得她忽略小孩與家庭,常生氣抱怨她,沒想到她竟帶著兩個小孩回印尼,至今兩年多,完全不跟我聯絡。小孩已屆就學年齡,請問有什麼辦法解決?可以告妻子嗎?

律師廖修譽詳解:

你太太無故離家兩年多毫無音訊,已符合《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你可向法院訴請離婚並爭取子女監護權。

如果你的兩名子女戶籍還在台灣,我國法院就擁有管轄權,且通常會依照你呈報的地址,將傳票寄到印尼,通知你太太出庭。

應先懇談挽回婚姻

若你太太拒絕回台,也不肯交付子女,因主要過失明顯在於女方,法官應會判准離婚並把小孩監護權交給你,問題在於如何執行?勝訴不代表妻小必須主動回台灣回到你身邊,你可能必須拿判決書到印尼,向當地法院聲請執行。

但我國與印尼可能沒有簽署司法互助協議,印尼當地法院也可能以我國法院判決不合理,拒絕承認我國判決的效力。

解決問題不一定要提告,建議你親自到印尼找妻子懇談,或請中間人轉達誠意,設法挽回彼此感情,往往會比判決更有效。若女方真的不肯復合,你再考慮於印尼當地提告,勝訴後聲請將小孩帶回台灣的成功機率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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