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市報導】 2010.06.21
台南縣楊姓女子與大她10多歲的陳姓男子幽會,全身赤裸被抓姦,卻辯稱未發生性行為,因未採到精液一審法官判無罪。但台南高分院根據蒐證的光碟片,發現男方當時下體勃起,認為兩人有進行性行為只是還未射精,依妨害家庭改判各處有期徒刑4月,但可易科罰金。
楊姓女子和丈夫已離婚,前夫另訴請精神賠償,台南高分院已判處陳姓男子須賠償50萬元確定。
楊姓女子的丈夫96年9月間,發現妻子和陳姓男子在租屋處相會,懷疑兩人有染會同警方抓姦,當場查獲兩人全身赤裸。楊女的丈夫控告妻子及對方妨害家庭,但台南地院判無罪。
兩人都否認有性行為,陳姓男子辯稱他洗完澡後剛走出浴室,楊女的丈夫和警方入內,他還來不及穿衣服就被壓制在床上。但台南高分院法官勘驗蒐證的光碟片,發現房門打開時,陳姓男子正面倒在門前床邊上,褲子放在床上,認為陳姓男子沒有從浴室出來
法官並發現,警方入內時陳姓男子的下體處於「勃起」充血狀態,認為若非經過性刺激,何以呈現堅挺勃起﹖認定兩人進行性行為時楊女的丈夫破門而入,陳姓男子欲頂住房門未果,在房門遭撞開時倒在床邊。
合議庭法官表示,刑法所定的通姦罪實務採「結合說」,不採「性慾滿足說」,雖然查扣的衛生紙經檢測沒有精液反映,僅能推定尚未性交完畢,卻不能說沒有精液反應,就推定無性行為發生,因此改判有罪。
法界人士表示,一般妨害家庭案件要當場抓姦在床並不容易,最多衣衫不整或裸體,保險套及衛生紙的精液成為重要證物,若沒有精液常因罪證不足判無罪。陳姓男子因下體勃起,法官據此認為有發生性行為,給心存僥倖者一個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