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慧瑛、趙容萱/報導】 2011.02.10
新竹縣陳姓男子離婚三年後再婚,前妻想復合被拒,打官司指當初離婚不符要件獲高院判決勝訴;陳不堪「雙妻」困擾,向台中地院訴請與元配離婚,法院判准。
「齊人之福不是福」,同時擁有兩段婚姻的陳姓男子並不快樂,目前和第二任妻子住在美國;他透過律師表示,希望早日結束紛擾,回復平靜生活。
依因應大法官五五二號解釋而修正的民法第九八八條及九八八條之一規定,陳姓男子的前婚姻,在陳與善意第三人(即後婚姻的太太)結婚時,即視同消滅;也就是法律只採認後婚姻的效力。
律師轉述說,陳姓男子和前妻協議離婚多年,不可能再續前緣,高院判決婚姻關係存在,讓陳非常困擾;既然法院認定和前妻還有婚約,陳只好訴請法院判決,和前妻「再離一次婚」。
陳姓男子原任職科技界,年薪上百萬,和王姓元配愛情長跑多年後結婚,育有一女。陳的律師新竹縣議員林思銘說,王女婚後第六年精神出軌愛上他人,夫妻因此分居,七年前協議離婚。
林思銘說,陳離婚三年多後再婚,王女心生不悅,要求復合,但陳拒絕;王女要求復合未果,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
王女開庭否認有出軌等事,指當初是前夫強行求歡不能配合,才被逼迫分居、離婚;在簽離婚協議書前,她還贈與丈夫大筆股票,簽協議書後,雙方互動良好,還數度帶女兒出遊。
王女說,離婚時證人是丈夫的大學同學,對兩人協議離婚並未「親自見聞」,只是在電話中簡單詢問她,而她始終沒有明確表示「同意」離婚,只回答「嗯」,證人解讀有誤,離婚法定要件不符,應屬無效。
法官詢問證人趙姓夫婦,趙表示與王女通話時,聽到對方很小聲說「嗯」,沒有明確答話,因此解讀「嗯」就是「同意」,且雙方離婚前就已分居,才幫忙簽名、蓋章當證人。
法官認為,趙姓夫婦在陳與王女協商離婚時,未親見其事,不符合「親見親聞」要件,判決離婚無效。陳不服上訴,遭高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