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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已懷孕,父親欄要填誰的名字?

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春嬌與先生志明離婚一個月後才發現自己懷有三個月的男胎,而前夫志明家中的兄弟尚無人生男丁,因此春嬌很擔心前夫得知有兒子後會來奪監護權。

春嬌希望由自己來扶養孩子,因此不打算讓前夫知道這個孩子的存在。孩子出世後可否不要讓前夫知曉?孩子可以直接從母性嗎?監護權也由春嬌所有嗎?

賴淑玲律師詳解:

春嬌胎兒是在與前夫志明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依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推定是春嬌與志明的婚生子女,當春嬌到戶政事務所為孩子申報戶口時,戶政事務所會直接在孩子的「父親欄」登記志明的名字。

因為這個孩子在法律上被推定是春嬌與志明的婚生子女,故其姓氏也應依民法對婚生子女的姓氏的規定,就是由父母親約定之,如果申報戶口時,父母親不能達成共識,就由父母親抽籤決定子女的姓氏,如果父親或母親的其中一方不在場,就由在場之人抽籤。

監護權由父母親協議定之,如果沒有達成協議,就是當然的共同監護,如果春嬌想要自己監護,只好透過法院打官司來決定監護權了,不過,通常依「幼兒隨母」的原則,春嬌的機會還是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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