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萍生了老二之後,身體變得非常差,前幾年她還得了尿毒症,必須定期至醫院洗腎。而守仁也就在鳳萍身體轉差、每天必須進出醫院的那段期間有了外遇,最近外遇對象還懷孕了。鳳萍知悉後,心灰意冷,很想離婚。但鳳萍轉念一想,自己身體這麼虛弱而且要定期洗腎,離婚後勢必無法找到全職工作來養活自己,屆時生活必然陷入困境,該怎麼辦呢?
由於守仁的外遇對象已經懷孕,等於證實了守仁的通姦行為,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守仁將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鳳萍可以要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的事由第二款「與人通姦」,鳳萍也可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若離婚後,鳳萍因病無法工作賺錢,生活陷入困境,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可請求守仁支付相當數額之贍養費。但實務上對「陷於生活困難」之認定較為嚴格,因為以台灣的經濟狀況,謀求一個足供糊口的工作,常被認為並不困難;另外,對於多少金額的贍養費為「相當」,在實務上也有認定之困難。法院在認定時有依照行政院主計處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年民間消費支出,亦有依台北市政府主計處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每人每年消費支出大概二十多萬來判,另有依當年度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寬減額年約七萬多元計算等,實則實務上非但無統一之標準,亦無一致計算之方式。
守仁與他人通姦,已經侵害了鳳萍的權利,鳳萍可以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同時在判決離婚的訴訟中,也可以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要求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此外,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離婚後鳳萍也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只是鳳萍必須在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起,在二年之內請求分配,另外若是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五年者,也是不可以再要求分配的。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